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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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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bsp;如果我真的做了,她是不是教唆犯?如果我没做,她是不是教唆犯?」

    蛤蛤蛤?三小三小三小?好,我先冷静下来想想,她是卧底警员,如果陈老

    师真的来帮我口交,我会很感激她,但是我还是被强制性交了,所以是她害的,

    她当然是教唆犯,害我无缘无故被口交。

    但是事实上陈老师还没帮我口交,她就自爆是警察,所以本来会被口交的情

    况被中断了,何况她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蒐集老师不当上课的证据,身为人民保母

    ,她应该没那么有兴致等到我真的被口交。

    唉,要罚她吗?「刚刚赖X洁老师示範的就是学理上称为陷害教唆的状况,

    是警察常用来办案的一种方式;例如在聊天室动表明自己是援交妹,等到对方

    提出援交要求再以『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』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入

    罪─22条: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,依<b>刑法</fnt></b>之规定处罚之。

    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

    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
    29条:以广告物、出品、广播、电视、电子讯号、电脑路或其他媒体

    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,处

   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。

    」

    「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,也就是说<b>刑法</fnt></b>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

    处罚(注),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,重点是在于性交易,如果没

    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,满6岁就可以性交了,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

    ,或者<b>刑法</fnt></b>上的和诱、略诱罪,那是另一个问题,总之,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

    性交易的话,性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。」

    「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,要处罚的举手。」

    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人举起手来。

    什么,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?「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。」

    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,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见或投

    废票、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。

    「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。」

    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,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,刚好常态分布。

    「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,通说是不可罚,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,并没

    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,警方是执法者耶,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交,正如赖

    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口交小平一样。」

    嗯嗯,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,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

    决意,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。

    「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,是认为必须处罚哟。其中一个要的原因是,

    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之动机而教唆,恶性更深,更有处罚之必要!不过我们之前

    讲过,现行<b>刑法</fnt></b>的思潮已经不在于处罚恶性,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。不过

    接下来这个原因,我想是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。」

    本来是剑拔弩张的气氛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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