;第四条:女性事务管理局
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监控所有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女性动产,
并判断登记的女性动产是否适用于性交用途。
第二节:所有女性动产都必须在其年龄达到十八岁后的一周内动至女性事
务管理局登记,忘记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接强制
占有。
第三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对登记的女性动产进行详细的数据录入,包括详
细的图像和视频,以用于日后女性动产的出售、奴役、使用。
第四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对其强制占有的女性动产应进行甄别,可用于性交
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加以训练,以确保其能完善的性交服务,训练结束后女性
事务管理局可以将此类女性动产出售给私人或商业机构,不可用于性交的女性动
产将会被销毁或充作劳动奴隶。
第五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奴隶数据系统,以保障性奴
隶拥有者的法权益,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向性奴隶拥有者奴隶安全保险以及
逃奴执法服务。
第五条:自由费
节:一个未被任何公民登记为奴的女性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由女性。
第二节:自由女性的所有权属于其男性亲属。在没有其所有权人的同意下,
一名自由女性不得被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公民登记为奴。
第三节:决定不将女性动产出售的男性亲属(如该动产的父亲、丈夫等)都
必须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支付自由费。
第四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将向缴纳了自由费的女性动产颁发附期限自由特许
证,该证只能给一个女性动产为期两年的免除被奴役特权,期限过后继续缴
纳自由费可以延续这一特权,如不再继续缴纳自由费,则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
接强制占有。
第五节: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,动向女性事务管理
局报告一个愿意奴役它的公民,则该特许证立即失效,该女性动产的身份也将立
即转变为性奴隶。
第六节: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自杀,国家将会被这名
自由女性处以重罪,并终身监禁。
附录奴隶颈环
条:奴隶颈环或项圈是性奴隶必须时刻佩戴的物品,其技术指标必须符
女性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初发布的相关标准,不使用以标准制造的奴隶颈环
或项圈的性奴隶拥有者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处以罚款。
第二条:奴隶颈环只能由女性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移除,被授权的女性兽
医因为医疗目的可以暂时移除奴隶颈环。
第三条:奴隶颈环的移除只能由其拥有者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提出。未经授权
擅自移除奴隶颈环的公民应以盗窃罪处罚。
第四条:一名自由女性未经授权擅自移除奴隶颈环应立即被奴役。
第五条:性奴隶擅自移除其奴隶颈环的行为应处以酷刑或死刑。
第六条:奴隶警察将在3岁后因服务期满后被释放(即退休),并且拥有五
年内不被任何男性奴役的特权。在其退休后,它的黑色奴隶颈环将会被替换为蓝
色奴隶颈环。
第七条:佩戴蓝色奴隶颈环的性奴隶有权拒绝任何公民的触碰,直至五年期
限届满。在此期间,如果奴隶警察触犯重罪或自愿被奴役,则不适用上条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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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监控所有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女性动产,
并判断登记的女性动产是否适用于性交用途。
第二节:所有女性动产都必须在其年龄达到十八岁后的一周内动至女性事
务管理局登记,忘记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接强制
占有。
第三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对登记的女性动产进行详细的数据录入,包括详
细的图像和视频,以用于日后女性动产的出售、奴役、使用。
第四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对其强制占有的女性动产应进行甄别,可用于性交
的女性动产将会被加以训练,以确保其能完善的性交服务,训练结束后女性
事务管理局可以将此类女性动产出售给私人或商业机构,不可用于性交的女性动
产将会被销毁或充作劳动奴隶。
第五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奴隶数据系统,以保障性奴
隶拥有者的法权益,女性事务管理局应向性奴隶拥有者奴隶安全保险以及
逃奴执法服务。
第五条:自由费
节:一个未被任何公民登记为奴的女性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由女性。
第二节:自由女性的所有权属于其男性亲属。在没有其所有权人的同意下,
一名自由女性不得被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公民登记为奴。
第三节:决定不将女性动产出售的男性亲属(如该动产的父亲、丈夫等)都
必须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支付自由费。
第四节:女性事务管理局将向缴纳了自由费的女性动产颁发附期限自由特许
证,该证只能给一个女性动产为期两年的免除被奴役特权,期限过后继续缴
纳自由费可以延续这一特权,如不再继续缴纳自由费,则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直
接强制占有。
第五节: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,动向女性事务管理
局报告一个愿意奴役它的公民,则该特许证立即失效,该女性动产的身份也将立
即转变为性奴隶。
第六节:如一名自由女性在附期限自由特许证到期前自杀,国家将会被这名
自由女性处以重罪,并终身监禁。
附录奴隶颈环
条:奴隶颈环或项圈是性奴隶必须时刻佩戴的物品,其技术指标必须符
女性事务管理局每年年初发布的相关标准,不使用以标准制造的奴隶颈环
或项圈的性奴隶拥有者将会被女性事务管理局处以罚款。
第二条:奴隶颈环只能由女性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移除,被授权的女性兽
医因为医疗目的可以暂时移除奴隶颈环。
第三条:奴隶颈环的移除只能由其拥有者向女性事务管理局提出。未经授权
擅自移除奴隶颈环的公民应以盗窃罪处罚。
第四条:一名自由女性未经授权擅自移除奴隶颈环应立即被奴役。
第五条:性奴隶擅自移除其奴隶颈环的行为应处以酷刑或死刑。
第六条:奴隶警察将在3岁后因服务期满后被释放(即退休),并且拥有五
年内不被任何男性奴役的特权。在其退休后,它的黑色奴隶颈环将会被替换为蓝
色奴隶颈环。
第七条:佩戴蓝色奴隶颈环的性奴隶有权拒绝任何公民的触碰,直至五年期
限届满。在此期间,如果奴隶警察触犯重罪或自愿被奴役,则不适用上条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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